中華民國91 年05 月27 日91 府教學字第67247 號函頒發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府教學字第0950152023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府教學字第101026146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府教學字第1020150306號函修正
一、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了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特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訂定本要點。
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品德言行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校內外特殊表現、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等。
三、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四、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兩種。定期評量每學期二至三次,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定期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
五、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與方式,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包括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檔案評量及其他方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各校並得發展適當之基本學力量表。
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優勢彈性調整之。
六、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學校應避免教師任教自己之子女,惟於小校無可避免時,所任教該班該科目評量方式做法應於學期初送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並應執行該班該科目審題機制與成績評量審查
七、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應就第二點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以文字紀錄之,措辭用語宜具有鼓勵性。
八、 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品德言行表現。
(二)團體活動表現。
(三)公共服務。
(四)校內外特殊表現
(五)學生出缺席情形
(六)獎懲
九、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紀錄分別依行為事實紀錄於日常生活表現檢核表,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一)有關學生出缺席紀錄應依事實行為紀錄,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
(二)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校應依日常生活檢核表之紀錄,辦理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
十、 學習領域之評量分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三)社會學習領域。
(四)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五)數學學習領域。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一至二年級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十一、學習領域之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每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為定期評量和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二)學期成績,為各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總和之平均。
(三)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十二、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該缺考領域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計算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十三、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成績如經發現適應不良之學生,級任老師應依實際情形給予適切鼓勵及輔導或洽請輔導單位專案輔導。
學生學習領域之評量成績,如經評定為丁等者,學校應對該生實施補救教學措施。
十四、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國民中學部分,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生事務處主辦,任課教師應配合辦理;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及任課老師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府另訂之。
十五、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十六、本縣國民中小學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審會),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事宜。本委員會由校長召集,置委員五至十七人,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等。其設置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十七、學生修業期滿,能否畢業,由學生成績評審會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兼具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
1、日常生活表現,由各校成績評審會,衡酌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檢核表之紀錄,審核通過者。
2、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3、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二)修業期滿,不符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十八、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原則,未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十九、為因應學校本位發展,學校得在不違反本要點之精神原則下,由學生成績評審會訂定補充規定。
二十、技藝教育(班)、特殊教育(班)等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本府另訂之。
二十一、各校學生成績登錄及處理資訊化系統相關規定由本府另訂之。
二十二、中輟生復學後其輟學期間之各學習領域成績,得由任課教師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評定其成績。
資料來源: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